[db:作者] 发表于 2025-9-30 12:03

古代为何对死囚秋后问斩?

所评图书:
书名:《法史万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撷英》
作者:景风华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5年9月


汉代的死刑奏决时间是每年九月(季秋)到十二月(季冬),一到春天就要停刑。《史记》、《汉书》都记载过西汉时期的一个叫做王温舒的酷吏的故事。王温舒缉捕盗贼得力,因而被提拔为河内太守。
王温舒积极贯彻汉武帝打击豪强大族的旨意,在河内到长安的驿站中,部署了数十匹好马,然后大规模清查当地的豪强大族,动辄连坐。由于他的行动效率很高,所以整个郡内短时间内就清查处决了大量豪族,只有少数豪强逃到了外地,待王温舒将之捕获回郡,时间已到了来年春天。这让王温舒长叹,因为这下没法处决剩下的这些不法豪强了。
为什么汉代会安排秋冬行刑?中国上古时期流传着“顺天则时”的思想。中国中原地区的先民观察宇宙运行规律、气象规律与农业规律时,形成了四时、八位、二十四节气等兼具实用性和形而上色彩的阴阳五行体系,这也是所谓的“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之后发展出的国家、政治,需要遵从天道,“顺天者昌,逆天者亡”。具体在哪个月应该做什么,穿什么衣服、听什么音乐、参加什么活动,对于王公贵族都有详细规定。
这种情况下,春天一般会要求不得捕捉幼鸟幼兽、砍伐木材、烧山田猎,而在秋天则不能开采矿物。这当然是月令整治下顺应阴阳、四时和五行的规定。
在四时中,秋天因为草木摇落而被认为阴气占据上风,“其于五行中属金,于五方中属西,于五音中属商,主刑狱杀伐”。所以,《周礼》规定掌管刑狱的官员是“秋官”,《礼记》提出孟秋之月“戮有罪,严断刑”、仲秋之月“申严百刑,斩杀必当”、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
但司法时令制度也并未因此以固定。东汉年间,节气更加受到重视,与月份配合使用,汉章帝将三冬之月皆可断狱的汉家旧典,删改为唯有冬初十月可以奏决死刑的新制度。汉章帝的理由是,冬至正值十一月(阳历通常12月或来年1月),而后黑夜逐渐变短、白昼逐渐变长,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旧执行死刑,岂不是以刑杀的阴气损害了正在复苏的阳气。所以,汉章帝将冬至所在的十一月,以及之后的十二月都纳入停刑时段。
此后的北魏、唐代,司法时令制度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尤其是唐代,行刑禁忌变得更加精细化和复杂化,遇到祭祀、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等情况,都不能奏决死刑。司法时令制度发展到清代,较为固定地成为监候人犯所享有的制度性权利,秋审成为一种死刑复核程序,也是一种死刑分流程序。
新出版的《法史万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撷英》一书中,法学学者、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景风华谈到,司法时令制度借助天道之名对帝王构成了一定的约束,但是这样的约束也未必总是管用。皇帝如果任性,大臣往往也拿不出更好的办法来制约,甚至皇帝自己还可以发明新的理由,比如隋文帝杨坚就曾宣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从而坚持在六月就处决犯人。
《法史万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撷英》这本书基于历史考证,还原到史籍文本的分析,从文化解释、法律思想阐释的角度,捕捉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许多耀眼的制度设定、智慧结晶,用通俗的语言串联起中国法律史的主要知识点,对特定制度赖以生存的政治、社会、文化语境进行了阐发。这本书不仅可以适用于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增强对于中国法律传统和文化的理解,而且还能增强大众读者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普及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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