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照:手撕渣男,赢了官司反而坐牢,这条宋律到底有多奇葩!
吃个大瓜!千古才女李清照,竟然是个“硬核”离婚诉讼人!提到李清照,想到的是不是“寻寻觅觅,冷冷清清”?是不是“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NO!NO!NO!今天要带你认识一个撕开文雅外衣,能动手就绝不吵吵的“狼灭”李清照。
她的人生下半场,堪称一部 《宋朝女子离婚纪实》 ,其过程之刚烈,手段之决绝,足以让今天的吃瓜群众目瞪口呆。
01 闪婚遇渣男:才女的至暗时刻
故事发生在李清照的第一任丈夫赵明诚病逝后。国破家亡,颠沛流离中,一个叫张汝舟的男人出现了。此人嘘寒问暖,表现得体贴入微,很快赢得了李清照的信任。
49岁的李清照,以为找到了晚年依靠,决定再婚。可婚后没多久,渣男本色就暴露了!张汝舟看上的,根本不是李清照的才华,而是她视若生命的那些金石文物收藏,那是相当于现在一屋子顶级古董和艺术品。
发现妻子并不愿轻易交出这些宝贝后,张汝舟开始天天上演“家暴+骗财”的戏码。曾经的才女,陷入了身心备受摧残的至暗时刻。
02 绝地反击:状告丈夫,我把自己送进监狱!
换作一般古代女子,可能就忍气吞声了。但她是李清照!“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的女人,怎么可能坐以待毙?她决定:告官!离婚!
但在宋朝,有个极其坑爹的法律:“妻告夫,虽得实,徒二年。”什么意思?翻译成人话就是:妻子告发丈夫,哪怕证据确凿、说的全是实话,妻子也得被判两年徒刑!
这什么道理?!这源于儒家“亲亲相隐”的原则,为的是维护夫权和家庭稳定。意思是,家里丑事自己捂着,老婆告老公,本身就是大逆不道。
但李清照管不了这些了!她发现了张汝舟的一个致命把柄——“妄增举数入官”。说白了,就是张汝舟在科举考试的成绩上造假,虚报考试次数,骗来了官职。这在宋朝是重罪!
李清照一纸诉状,直接把丈夫给举报了。结果如她所愿:张汝舟被扒掉官服,流放发配,婚姻自动解除。但结果也如法律所定:李清照自己也银铛入狱。
03 九天牢狱,换一生自由!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要气死了?别急,神反转来了!李清照虽然入了狱,但只关了九天就被放出来了。为啥?三个原因:
第一,她上面有人! 她的亲戚、当朝翰林学士綦崇礼等人全力营救。
第二,赶上大赦! 当时正巧碰上宋高宗赵构大赦天下。
最重要的一点:舆论压力! 李清照是谁?那是文化界的顶流偶像!全社会都看着呢。皇帝和官府也得考虑影响。
所以,这九天的牢狱之灾,更像是一场必须走的过场。用九天的监禁,换一辈子的自由身,这笔账,李清照算得清清楚楚。
04 李清照的“大女主”人设,为什么今天依然闪亮
李清照的故事,不是一个简单的“才女遇渣男”的八卦,而是一个女性在极端不公的制度下,用智慧、勇气和资源,硬生生撕开一条生路的真实记录。
也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一个文化人,较起真来有多可怕。知识就是力量,她能精准找到对方的死穴,一击毙命。
她懂法:不是莽撞地去告家暴,而是找到对方科举舞弊这个朝廷更在乎的罪名;
她敢赌:明知自己也要坐牢,依然选择玉石俱焚;
她有资源:文化声望+官场人脉,让她最终只被关了9天。
她不是只会写“凄凄惨惨戚戚”的弱女子,而是能在烂泥般的婚姻中,亲手砸碎牢笼的“宋朝大女主”。她的勇气,穿越千年依然闪光。
在那个对女性极度不公的时代,她宁愿对簿公堂、身陷囹圄,也绝不在一场烂泥般的婚姻里苟且。她不是只会伤春悲秋的婉约词人,更是一个敢于亲手砸碎牢笼的“大女主”。
05 深度解读“亲亲得相首匿”、坑了女性千年的法律
朝代
法律规定
背后的逻辑
汉代
开始将“亲亲相隐”写入法律
儒家思想上位,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唐代
《唐律疏议》完善容隐制度
妻告夫、子告父都要受罚,除非是谋反等重罪
宋代
《宋刑统》继承唐律
妻告夫,徒二年;但实践中常有变通
现代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配偶父母子女可拒绝出庭作证
保护家庭伦理,不强求亲人互证其罪
这条法律不强人所难,不逼你大义灭亲。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成了夫权压迫女性的工具。
1. 核心内容是什么
用大白话说就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犯罪事实,不向官府告发、不作证,而不受或减轻法律制裁。
“亲亲”:指范围,通常包括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孙)和夫妻,有时也扩展到更近的旁系亲属。
“首匿”:“首”指主犯、头目;“匿”指藏匿、隐瞒。这里引申为包庇、隐瞒其罪行。
2. 为什么会有这种规定
这背后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终极对决与融合。
儒家胜出:法律伦理化。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商鞅、韩非子),要求大义灭亲。而儒家认为,“孝”和“义”是人之根本。孔子在《论语·子路》中直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意思是,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的品格就体现在这里面了。儒家认为,强迫骨肉相残,是毁灭人伦,比隐瞒一个普通罪行对社会根基的伤害更大。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条律法体现了一种朴素的司法智慧:法律不能强迫人做出违背天性和最基本人伦感情的行为。在至亲和法律之间,大多数人会选择保护亲人,如果法律强行惩罚这种选择,就会失去人心,也难以执行。
3. 各朝代的“操作细则”
汉代:规则开始细化。通常允许卑幼为尊长隐匿(儿子帮爸爸),但反过来,尊长为卑幼隐匿(爸爸帮儿子)则可能有限制,除了谋反等重罪。
唐代:《唐律疏议》将其系统化、完备化。不仅规定亲属有容隐义务,还规定不得逼亲属作证,甚至状告尊长(除非是谋反等)要受重罚。李清照案就是这条的体现。
宋明清:基本继承了唐律的精神和框架,并不断细化。
4. 例外情况:忠大于孝
“容隐”不是无条件的。当家族伦理与国家政权发生根本冲突时,“忠”永远大于“孝”。
对于谋反、谋叛、谋大逆(危害国家政权、背叛朝廷、毁坏皇室宗庙等)这类最顶级的罪行,法律绝不允许“相隐”,反而鼓励告发。在这种情况下,“大义灭亲”是被提倡的。
5. 现代社会的“幽灵”
不要觉得这已经是老古董了,但其实它的精神内核在现代法律中依然有体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 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意味着,就算在现代中国,你也不能被强迫上法庭指控你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这被视为“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法治精神下的一种转型和延续,旨在保护基本的婚姻家庭关系,避免法律对人伦亲情造成毁灭性打击。
“亲亲得相首匿”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条,而是一面镜子,它映照出的是中国古代法律“礼法结合”的鲜明特色。 它承认人伦亲情的价值,并试图在法律与人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可见,古代的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其背后是深厚的文化逻辑和治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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