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在法与家之间:从《法庭上的妇女》看妾的近代命运
最近翻完《法庭上的妇女》这本书,又看了新京报书评周刊搞的对谈,真没觉得这是本干巴巴的历史书。书里陈美凤老师翻了581件司法档案,把近代妾的日子扒得明明白白,从清代能被买卖的财产,到民国敢去法庭告家主的原告,这变化里全是法律和家庭伦理扯不清的事儿。说实话,以前总觉得“一夫一妻”是理所当然的,看了才知道,这规矩从想法变成真事儿,磨了快一百年,中间还全是妥协。一夫一妻制落地:不是“一句话的事儿”,是“几代人的坎儿”就说清代吧,那会儿纳妾不光合法,明律还专门规定“男的四十没儿子就能纳妾”,妾在家里连正经身份都没有,说白了就是家里的“财产”。到了民国,想学西方搞一夫一妻,可又不敢来硬的。法律条文里写着“一夫一妻为原则”,可没说不准纳妾,还搞了个模糊说法,“纳妾不算婚姻”。这就有意思了,本来想靠这句话圆过去,结果法庭上全乱了套。家主想甩了妾,妾想要赡养费,法官拿着条文也犯难,判轻了妾活不下去,判重了又得罪士绅阶层。
本来以为国民政府时期能把这事儿理顺,结果还是没彻底解决,那会儿社会上喊着禁纳妾的声音越来越大,法律干脆把纳妾算成“通奸”,但有个漏洞,只有正妻能去告。老实讲,这规定跟没说差不多,正妻要是不想闹大,妾就算受了委屈也没处说。后来到1938年,司法委员会又改规矩了,说之前太惯着妾,动不动就拿离开要大钱,得收紧赡养费的要求,让妾拿证据证明自己受了委屈才能要钱。如此看来,那会儿的法律就像个“墙头草”,一会儿偏向家主,一会儿顾及妾,说到底还是没搞懂“平等”到底该怎么落地。
新中国成立后这事儿才慢慢有了眉目,1950年婚姻法直接说不准纳妾,但没一刀切,对之前已经有的纳妾关系,没强行拆散,就随它自然消失,还帮妾找工作,让她们不用再靠家主活。杨剑利老师说这是“实用主义”,核心是保社会安定。我觉得这招挺聪明的,要是一下子全断了,好多妾没地方去,反而会出乱子。一直到80年代,一夫一妻制才算真的扎下根,这哪儿是“一蹴而就”,明明是几代人慢慢磨出来的结果。
妾在法庭上:别小看“弱者”,她们比谁都懂规则看这本书最意外的,是发现妾居然是近代最活跃的女性诉讼群体,按说她们没身份没地位,怎么敢去跟家主对着干?后来才明白,她们是把法律摸得透透的,知道怎么用规则保护自己。
清末的时候,妾想告家主基本没门儿,身份在那儿摆着,可到了民国,法律对妾的定义变了,从“半婚附属”慢慢往“权利主体”靠。尤其是根据地时期,法律直接把纳妾算成“重婚”,谁都能去举报,妾也能主动去告。那会儿有个案例特别典型,北平有个妾拿着家主写的“扶养字据”去法庭,不光要解除关系,还要求分财产,最后还真胜诉了。搞不清的是,明明是弱势一方,她们怎么就比正妻更敢维权?杨剑利老师说这是“弱者的武器”,我觉得挺对,正妻还想着维护家庭脸面,妾没这包袱,反而能放开手争取自己的利益。
不过话说回来,妾能胜诉也不是容易事儿,法官判案的时候,总在法律和老规矩之间晃悠。有次看档案,上海一个妾告家主遗弃,法官承认家主没尽义务,可没给她分家产,理由是“妾不是法定配偶,没继承权”。并非明智之举,但也能理解,法官既想按条文来,又不敢完全抛开“夫为妻纲”的老观念。毫无疑问,这些案例看着是过去的事儿,其实跟现在也有关联,现在人维权不也得懂法吗?要是自己都不清楚规则,就算占理也可能吃亏。
书里赵珊老师说,一夫一妻制的确立只是“性别平等的切片,不是终点”,这话太对了,现在虽然没纳妾了,但家里的问题还在,比如女的干家务比男的多,有些女性还得靠丈夫的钱生活。这些问题跟近代妾的“经济依附”本质上是一回事,都是性别平等没完全落地。
看完这本书,我倒不觉得是在看历史,更像在找解决现在问题的线索,近代妾靠懂法争取权益,现在我们也能靠制度完善追求平等。比如民法典里说的“离婚经济补偿”,就是在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如此看来,平等这事儿,从来不是“喊口号”,是靠一代又一代人,从法庭上的每一次诉讼,到生活里的每一次争取,慢慢攒出来的。《法庭上的妇女》讲的是妾的故事,其实也是我们每个人追求平等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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