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作者] 发表于 2025-10-5 22:44

古代小屁孩犯罪,会被拉去打板子吗?,答案比你想的更有人情味!

提到“犯罪判刑”,咱们脑子里总蹦出古装剧里的画面:大人被按在地上打板子、关大牢,甚至拖去问斩,可要是换成半大的孩子犯了错,老祖宗们会下狠手吗?毕竟现在连小学生打架都要叫家长,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到底藏着多少你不知道的规矩?今天咱们就扒一扒历史里的“儿童保护法”,看看古人是怎么对待犯错的小毛孩的。

其实早在西周,老祖宗就有“怜幼”的心思了,当时有个“三赦之法”,专门赦免三种人,其中一种就是“幼弱”——简单说就是年纪太小的孩子,犯了错也不较真。不过那时候没说清楚到底多大算“幼弱”,直到春秋战国,《礼记》才明确:“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意思是7岁以下的孩子,就算犯了错,也不用受刑罚。这规矩可比现代某些法规早了两千多年,相当于给7岁以下的小孩发了“免罚金牌”。

到了战国时期,李悝编《法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更细致了,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翻译过来就是,15岁以下的孩子犯罪,要是罪行重,就减三等处罚;罪行轻,就减一等。比如本该打三十大板的,15岁以下可能就只打二十板,算是给未成年人留了余地。

而把“未成年人判刑”这事细化到极致的,还得是唐朝的《唐律疏议》。这部律法直接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成了三档:15岁以下,犯了流放以下的罪,可以交钱抵刑;10岁以下更宽松,除了谋反、谋大逆、杀人这些要掉脑袋的重罪,得请示皇帝减轻处罚,其他像小偷小摸、打架伤人,要么交钱抵罪,要么干脆不追究;至于7岁以下,那是彻底不用担刑事责任,就算小孩调皮拿了邻居家的鸡,也没人会把他抓去见官。更贴心的是,《唐律疏议》还说了“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比如某人10岁时偷了东西,15岁才被发现,照样按10岁时的规矩处理,完全不搞“秋后算账”,这波操作放在古代真算很人性化了。

当然,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是一味纵容,处罚方式也分轻重。最常见的是“收赎”,简单说就是“花钱消灾”。比如《唐律疏议》规定,15岁以下犯了流放以下的罪,家里只要交够赎金,孩子就能免了牢狱之灾;就算是10岁以下犯了盗窃、伤人的罪,也能用钱抵刑。要是家里穷,交不起赎金怎么办?有些朝代对未成年犯人的羁押也很宽松,汉景帝就曾下过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当鞠系者,颂系之”,“颂系”就是不用戴手铐脚镣,也不用关在阴冷的大牢里,相当于“取保候审”,既顾全了法律,又保护了孩子的身心,比直接把小孩关起来人性化多了。

不过要是未成年人犯了“十恶不赦”的重罪,比如谋反、杀人,那可就没那么好说话了。宋代《宋刑统》就明确规定,10岁以上的孩子犯了这些重罪,照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南宋就有个案例,一个12岁的少年杀了继母,最后被判处绞刑——可见在古代,“年纪小”也不是万能的挡箭牌,碰上这种突破底线的事,法律该严还是严。

更有意思的是,古代有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最后还得皇帝亲自拍板,毕竟皇帝是“天子”,既能体现“皇恩浩荡”,也能稳住法律的威严。比如雍正十年,有个14岁的叫丁乞三仔的少年,被同村的丁狗仔欺负,反抗的时候不小心把丁狗仔弄死了。按当时的律例,10岁以下杀人才会免死,丁乞三仔14岁本该死罪,可雍正看了卷宗,觉得这孩子是被霸凌才反抗,情有可原,就下旨免了他的死罪,只让他受了点轻罚,还给死者家属发了埋葬费,算是两边都顾及到了。

可到了乾隆四十四年,又出了个类似的案子:9岁的刘麽子跟小伙伴李子相要胡豆,对方不给,刘麽子一时生气把李子相打了一顿,结果李子相摔倒后死了。四川总督觉得这案子跟“丁乞三仔案”差不多,就上奏希望能减刑,没想到乾隆看了大怒,说“年纪小杀人就免死,这不合情理”,还说刘麽子“本性凶残”,不能轻饶,最后判了刘麽子“绞监候”——也就是咱们现在说的“死缓”。同样是未成年人杀人,两个皇帝的处理方式天差地别,也能看出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有时候还得看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充满了变数。

这么看来,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既不是“一刀切”的严惩,也不是无底线的纵容,而是在“礼法”和“刑律”之间找平衡:既照顾到孩子年纪小、心智不成熟的特点,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在重罪面前守住法律的底线,不搞特殊化。这些老祖宗留下的规矩,虽然跟现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法比,但里面藏着的“人情味儿”和“教化心”,直到现在还能给我们启发——毕竟对待犯错的孩子,惩罚从来不是目的,让他们明白对错、好好成长,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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