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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低价营销、贩卖焦虑 巨人学校、学大教育等校外培训机构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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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4 1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网财经讯,北京市教委5月17日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发现问题的通报》(京教函[2021]216号),通报指出,近期,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北京化妆培训学校,发现巨人学校、启德教育、学大教育等五家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低价营销、贩卖焦虑等不当广告宣传。
以下为详细名单:
1.北京市西城区巨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白纸坊校区)



2.北京市朝阳区启德学府出国培训学校
3.北京市朝阳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
4.北京龙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5.北京鼎墨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北京化妆培训学校,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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